中方县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命令》
2022-08-16 10:09:04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浏览量:60072

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命令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途径,有效遏制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最大限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县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强化提前主动报备

1、所有外省入(返)县人员应提前2天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及单位进行报备,可通过登录湖南居民健康卡中的“入湘报备”微信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进行登记报备,或通过电话进行报备。有涉疫风险的人员要立即向社区(村)、住宿宾馆或单位报告,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格重点场所管理

2、各类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要严格入口管理,申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落实扫码核验、测量体温、戴口罩、一米线、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切实做到“逢进必扫”、不漏一人,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人员拒绝进入,发现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单位)和县疾控中心(联系电话0745-2811586),其中红码人员就地管控,等待闭环转运,黄码人员告之其居家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并向社区报告检测结果。

3、各类宾馆、酒店、民宿须对所有省外入住人员查验“入湘报备”微信小程序登记记录,对未报备人员现场完成报备登记,如发现风险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4、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要做好相关人员日常症状监测,对来访人员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场所码、核验健康码、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并做好信息登记。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门诊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具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或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要立即向所在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全县所有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要严格落实风险职业人员和重点机构场所人员“应检尽检”,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要求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并根据疫情扩散风险或辖区检测要求适时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三、切实履行个人自我防控责任

7、公民个人要严格做好自我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时刻关注自身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等可疑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立即前往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8、公民个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网约车等)时,要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扫“场所码”、核验健康码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9、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须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如确需与他人同住的,则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经所在社区管理人员批准后,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专人专车闭环管理。

10、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本人不得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报告,须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11、县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成立联合督导组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督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常态化疫情防控执行不力的,第一次督查发现问题的给予提醒并在全县范围内曝光警示,第二次督查发现问题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态化疫情防控执行不力的,第一次督查发现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检讨,第二次督查发现问题的由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因未履行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立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12、公民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主动进行报备、故意隐瞒或者拒不提供个人健康、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拒不配合防疫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健康监测以及查验健康码、行程卡等措施的;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方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方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2年8月15日

责编:袁敏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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